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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5日】     【打印本文

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

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主管学校网络安全建设工作,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对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传达并执行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条例、法规,并制止有关违反网络安全条例、法规的行为。

2.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购置和配备应用与网络安全管理的软、硬件(如防火墙、路由器、杀毒软件等)。

4.学校办公室负责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教学科研处负责对各班级成立的QQ群、微信群的管理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管理员对所在群组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网络管理员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包括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持、信息发布的审核、重要信息的保存和备份以及不良信息的举报和协助查处工作。

 

第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可对校园内所有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相关部门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安全。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六条  学校所有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如IP地址等)应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与配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上机服务的机房,由各位任课教师负责管理,禁止学生浏览色情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等,如有违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学校网站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对内对外的宣传、有利于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备案和定期审核的手续。。

 

第九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开办各类自媒体(包括微博、公众号、抖音等)等,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学校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学校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6.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内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校园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  校内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校内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五条  为了有效防范网上的非法活动,校园网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等应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  学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有效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校园网站的管理和监控,并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在校内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规范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湘西自治州民族广播电视大学

2020年9月2日